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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代理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武汉律师网

  武汉xx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赵x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  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号(2017)鄂01民特146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特146号

  申请人:武汉xx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一村**。

  负责人:向x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正武,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x苹,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玲,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x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xx天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x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元,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x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综合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郑x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xx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赵x苹、xx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立德公司)、武汉xx天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x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天酒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称,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3月1日前赵x苹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要求xx公司支付补偿金,是将赵x苹与xx立德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赵x苹与xx公司之间的,属事实认定错误。xx公司与赵x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50元/月,仲裁以2000元/月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二、关于加班工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与赵x苹仅建立半个月的劳动关系,此期间赵x苹并未加班。赵x苹也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三、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仲裁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与赵x苹建立劳动关系仅半个月,赵x苹不享有带薪年假。即使有,赵x苹从未提出年假申请,应视为放弃休年假的权利,不应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故请求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17号仲裁裁决。

  赵x苹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均无法律法规支持,请求驳回其申请。

  xx立德公司称,赵x苹是派遣员工,xx立德公司对赵x苹在外的表现并不清楚。赵x苹提出离职申请xx立德公司已批准,其与xx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等事实xx立德公司不清楚。

  xx酒店称,因xx酒店拆迁,xx立德公司是根据赵x苹的意愿安排其到其他单位工作。

  x天酒店称,x天酒店与本案无关,对此仲裁已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17号仲裁裁决: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xx公司支付赵x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2000元/月×3.5个月),2014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加班工资8827.2元(2000元÷21.75×2天×24个月×200%),未休年休假工资919元(2000元÷21.75天×5天×200%),合计为16746.2元;二、xx立德公司、xx酒店对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赵x苹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17号仲裁裁决已经载明该裁决系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xx公司申请撤裁理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xx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xx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曹文兵

  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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