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范正武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咨询电话:18164268466

律师案例

范律师代理赔偿申请人荆州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来源:武汉律师网

  王x桃、湖北省荆州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案  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  号(2016)鄂委赔1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6)鄂委赔17号

  赔偿请求人:王x桃,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范正武,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香(王x桃姐姐),女,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李路**。

  负责人:彭x虹,该监狱政治委员。

  委托代理人:胡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该监狱工作人员。

  复议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x秋,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王x桃以在湖北省荆州监狱(以下简称荆州监狱)服刑期间,右眼、左眼先后发病,荆州监狱怠于对其进行及时治疗,致其右眼、左眼先后失明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荆州监狱申请行政赔偿,要求荆州监狱赔偿残疾赔偿金人民币(下同)114692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1348420元。荆州监狱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3月5日作出荆监赔决字(2016)第1号不予赔偿行政决定书,王x桃不服,于2016年7月5日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荆州监狱作出的荆监赔决字(2016)第1号不予赔偿行政决定,责令荆州监狱向王x桃支付残疾赔偿金1146920元、支付法医鉴定费1500元、向王x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鄂监复决字(2016)第0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荆州监狱不予赔偿决定。王x桃仍不服,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12月21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与王x桃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王x桃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为:1、依法撤销赔偿义务机关荆州监狱作出的荆监赔决字(2016)第1号不予赔偿行政决定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鄂监复决字(2016)第0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2、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共计1146920元;3、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法医鉴定费1500元;4、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其主要理由是:

  1、赔偿义务机关明知赔偿请求人的右眼、左眼先后发病,需要及早进行治疗,否则会失明的严重后果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故意拖延安排赔偿请求人外出进行手术治疗,最终导致其右眼、左眼先后失明。赔偿义务机关的所做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罪犯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虐待赔偿请求人的事实客观存在。

  2、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赔偿请求人双目先后失明的三年间,赔偿义务机关仅安排其到荆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三次门诊检查,但从未安排赔偿请求人进行一次及时、必要、有效的手术治疗。在荆州市中心医院医嘱明确要求尽快对赔偿请求人实施手术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仍故意拖延安排赔偿请求人外出实施手术。赔偿义务机关辩称赔偿请求人一直都在监狱医院进行治疗,但监狱医院不具有治疗眼睛的基本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不可能对赔偿请求人实施手术治疗,最终导致赔偿请求人的右眼、左眼先后失明是一种必然结果。赔偿请求人的双目失明与赔偿义务机关虐待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请求人虽系戴罪之身,但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其生病时应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及时救治。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监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答辩认为:1、荆州监狱依法对王x桃实施监管,教育改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王x桃从发病到双眼急性闭眼角型青光眼绝对期,监狱医院一直在不间断的积极予以治疗,不存在虐待行为,其双目失明由自身病情所致,与监狱治疗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赔偿申请人称荆州监狱拖延治疗,其双目失明与荆州监狱虐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2、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在没有进行实验检查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客观性和真实性,应不予采信。3、王x桃诉称右眼失明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荆州监狱在2013年6月3日通知了其家属,期间王x桃一直没有以右眼失明提出赔偿申请,直到2016年4月14日才提出赔偿申请,其主张右眼失明伤残赔偿的诉求已经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复议机关监狱管理局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答辩认为:荆州监狱自2011年3月王x桃右眼开始患疾至今,依法对其所患疾病给予了监内各种治疗上的保障,并根据其病情多次报批离监外诊就医等,处置得当。王x桃属于重大刑事犯,在监狱医院接受疾病治疗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的基本方式,专科疑难疾病的诊治须经严格审批,且经批准后外医也有指定医院,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随时可以根据个人意志自由选择医疗水平高超的医生和治疗条件优越的医院,这是荆州监狱严格执行刑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结果。被答辩人最终双目失明,系因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该客观结果不能直接归因于荆州监狱的正常监管,也不能因为该双目失明的不利结果就否认荆州监狱的救治行为。

  赔偿请求人王x桃提交了14份证据,包括:证据1.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x桃的主体资格;证据2.病历,证明:2013年至2014年间王x桃眼睛病情逐渐严重恶化;证据3.病情告知书,证明:王x桃发病至失明过程中只安排三次就诊;证据4.汇款收据,证明:荆州监狱通知王x桃家属筹钱为王x桃做左眼手术,王贵项承诺承担王x桃的所有手术费和住院费,但未安排手术;证据5.荆州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在转往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前,荆州监狱未对王x桃治疗尽责,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期,在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效果不佳;证据6.特殊治疗检查同意书,证明:荆州监狱没有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证据7.重大致残治疗方案申报单,证据6、7证明:前期王x桃未得到很好的治疗,后期治疗效果不佳,致双眼完全失明;证据8.来访事项转送单,证明:荆州监狱是被动地将王x桃送往社会医院就医的;证据9.武汉协和医院住院病案,证明:此时王x桃已经双目失明,住院治疗仅为缓解疼痛;证据10.鉴定意见书,证明:申请人的双眼视力丧失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据11.鉴定费发票,证明:申请人鉴定花费1500元;证据12.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证明:荆州监狱拒绝对王x桃进行刑事赔偿;证据13.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证明:王x桃曾依法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维持了荆州监狱不予赔偿决定;证据14.湖北省荆州监狱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荆监赔决字(2016)第1号,证明:没有将王x桃送出治疗的原因是王x桃是重刑犯。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监狱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14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5、6、7、8、10、11、1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监狱共提交了六组证据,包括第一组证据(1-8),证据1.罪犯档案资料,证据2.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证据3.罪犯入监鉴定表,证据4.罪犯体貌特征卡,证据5.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据6.执行通知书,证据7.刑事裁定书,证据8.刑事裁定书;证明:服刑罪犯王x桃的基本信息及服刑情况。第二组证据(9-10),证据9.起诉书,证据1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x桃因其所犯罪行,外医、离监住院属于“严管”。第三组证据(11-46),证据11-40,荆州监狱医院急诊病历、住院处方笺,证据41.荆州监狱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证据42.荆州监狱医院出院小结,证据43.荆州监狱医院手术科室住院志,证据44.荆州监狱医院医嘱单,证据45.监狱管理干警视频(u盘)、整理记录、身份证、警官证;证明:王x桃因患眼疾监狱医院一直在不间断的积极予以治疗、不存在虐待行为的事实。第四组证据(46-79),包括病历、住院志、检查报告、报告单医嘱单、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等;证明:监狱安排王x桃都荆州市中心医院和湖北省协和医院外诊或住院的事实。第五组证据(80-86),证据80.荆州监狱服刑人员病情告知书,证据81.保外就医取保书,证据82.荆州监狱关于罪犯王x桃病情及转院的报告,证据83.荆州监狱关于罪犯王x桃保外就医的建议函,证据8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文件处理单,证据85.王x桃医疗费用,证据86.湖北省天胜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证明:荆州监狱管理期间,依法履职的事实。第六组证据(87-91),证据87.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011)司狱字第145号《罪犯离监外医住院治疗管理规定》,证据88.鄂监发通(2010)91号《罪犯离监外医住院治疗管理规定》,证据89.鄂监点(2013)2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离监就医工作的通知》,证据90.鄂监电(2014)207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出监管理的通知》,证据91.哈尔滨在押犯人越狱事件;证明:罪犯离监就医相关规定。庭上补充提交:证据92.情况说明,证据9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优秀写稿员评选情况的通报,证据94.省监狱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优秀写高院评选情况的通报,证据95.王x桃从2010年至2013年发表稿件数篇,证据96.罪犯邓正青、肖洪学、李又庭档案及证明;证明:王x桃为获取减刑,过度使用眼睛的事实;证据97.医院发票,证明:荆州监狱为王x桃病情外医支出42711.47元的事实;证据98.犯人调配特殊情况申报表,证据99.犯罪异议调动通知书;证明:王x桃因病调入监狱医院的事实。

  赔偿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二组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x桃作为重刑犯入监,之后因表现良好经减刑已从“严管”变为普通管理后变为“宽管”;对第三组证据中证据11-4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对证据46-79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实监狱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且王x桃前往荆州市中心医院就诊是经其姐姐王x香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准而非监狱履职的结果;对第五组证据中88-8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无法证实荆州监狱履行职责;对85-8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认为非法定意义上的证据,不予质证;对证据91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92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内容无法核实,存疑;对证据93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5真实性五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96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97真实性有异议,不承认4万元均用于王x桃的治疗。

  本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申请人王x桃于2009年3月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6月11日被投入荆州监狱服刑至今。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王x桃于2011年6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7月31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王x桃因“右眼部不适”多次到荆州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先后诊断其右眼为结膜炎、飞蚊症、老年性白内障,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王x桃病情基本稳定。2013年5月23日,王x桃右眼视物不明,荆州监狱经审批后将其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眼科就诊,门诊诊断为:右眼青光眼、白内障,左眼未见明显异常。后王x桃被带回监狱内继续进行治疗。2013年6月3日,荆州监狱通知王x桃家属其右眼已经失明。2014年3月25日,王x桃突发“左眼突发胀痛伴同侧头痛视物不清”,荆州监狱随后将其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就诊,门诊诊断:左眼急性充血性青光眼,右眼黑矇。3月27日,荆州监狱医院将王x桃收院治疗。2014年6月28日,王x桃再次出现眼部胀痛症状,荆州监狱再次将其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青光眼,建议住院治疗。回监后,荆州监狱继续依据荆州市中心医院医嘱对王x桃进行治疗。9月30日,荆州监狱通知王x桃家属邮寄12000元作为手术费,荆州监狱收款后未对王x桃进行手术治疗,其姐王x香于2014年12月5日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反映情况。2014年12月9日,王x桃由监狱医院转入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荆州市中心医院给予降眼压治疗,但无明显效果,其因眼压太高无法进行手术。鉴于荆州市中心医院已无继续治疗王x桃病情的技术手段,12月21日,荆州市中心医院医务科与王x桃家属签署了病情告知书及建议转院书,上载明:患者诊断明确,目前药物治疗及激光治疗,效果不佳,可能完全失明。荆州监狱于12月31日将王x桃转回监狱医院,继续按照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方案落实治疗。

  同时查明,荆州市中心医院是省监狱管理局指定荆州监狱罪犯外诊就医的三甲医院,王x桃前往湖北省协和医院治疗须由荆州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2015年5月4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x桃前往湖北省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治疗,荆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将王x桃送往协和医院,协和医院为其进行了3次手术,但治疗效果均不理想,至5月24日,王x桃出院,诊断为:双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绝对期,双眼白内障。出院后,王x桃被转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并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10月13日、2016年1月29日前往荆州市中心医院复查。

  另查明,2016年1月6日,经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赔偿请求人的劳动能力作出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双眼视力盲目评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荆州监狱是否存在对王x桃所患疾病不及时救治的虐待情形并导致王x桃右眼、左眼相继失明。依照《监狱法》的规定,荆州监狱对王x桃的眼疾由监狱医院在其反映后予以多次即时的医治、三次安排其至荆州中心医院门诊就医、安排住院并于2015年5月7日将王x桃送往协和医院,协和医院为其进行了3次手术。赔偿请求人王x桃认为荆州监狱未及时安排外诊及手术导致其右眼、左眼相继失明,但因赔偿请求人王x桃系重大刑事案服刑人员,依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其诊治及外医需经严格审批,荆州市中心医院是监狱管理局指定荆州监狱罪犯外诊就医的三甲医院,王x桃前往湖北省协和医院治疗须由荆州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荆州监狱系正常履行审批程序的依法履职,不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王x桃经协和医院手术后治疗效果不理想,王x桃主张系荆州监狱未及时安排手术导致其右、左眼先后失明,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综上,荆州监狱对王x桃不存在怠于及时治疗的虐待行为,王x桃主张荆州监狱怠于对其进行及时治疗而导致其右眼、左眼先后失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荆州监狱对王x桃依法收监并对其进行监管,并对王x桃所患病症安排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治疗,王x桃申请所称荆州监狱以不作为方式对其进行虐待的理由均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复决字(2016)第04号复议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王x桃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的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联系律师

武汉律师网

电 话: 18164268466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 汉商大厦1415室(地铁4、6号线钟家村站E1出入口旁)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