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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武汉中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来源:武汉律师网

  武汉xx天天电器制冷有限公司、万x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号(2019)鄂01民终9160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9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天天电器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区幸福时代(A9)第******。

  法定代表人:牛x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祥,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x飞,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文,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正武,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国,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红,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xx天天电器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x飞、罗x国、赵x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万x飞、罗x国和赵x红为xx公司提供劳务没有依据。罗x国和xx公司建立工作联系后,从xx公司接受空调安装任务,运用自己的技能,使用自带的工具和车辆,在预定的时期内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完成安装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xx公司按安装空调的数量和规格于验收合格后向罗x国、黄义波支付报酬,xx公司只对其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规定和控制,不对其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以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xx公司给付报酬为基本内容的承揽关系。2.格力公司有规定,安装员必须两人搭档为一组才能安装空调。罗x国的搭档是黄义波,但其自行邀约赵x红,赵x红邀约万x飞。万x飞无安装空调的资质赵x红和xx公司都是知晓的,但万x飞去安装空调xx公司不知情。3.xx公司代购(转签万x飞)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万x飞将来参与格力空调安装资格考核提供基础条件。只有具备制冷与空调作业和高空作业二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加上意外保险才能成为“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注册成员,进而经由该系统承接格力空调安装业务。万x飞既非“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注册成员,也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不具有承接事故空调的安装业务资格。一审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认定xx公司默认万x飞作为赵x红的搭档进行空调安装,与客观事实相悖;认为罗x国、赵x红未从中赚取差价,不属于分包人的观点值得商榷。

  万x飞二审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xx公司为万x飞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xx公司已经将万x飞当成空调团队安装人员。万x飞与罗x国、赵x红均与xx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承揽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x国二审答辩称,我们都是为xx公司在做事,也没有赚取费用,公司安排我们到哪里做事就到哪里做事,是公司将派工的单子派发到我们的手机上的。

  赵x红二审答辩称,我跟万x飞是同事和搭档,一个人安装不了空调,安装空调都是班组在做事,必须用派工系统才能派工,对xx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认可。

  万x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xx公司、罗x国、赵x红连带赔偿万x飞残疾赔偿金76533.60元、医疗费908.32元、误工费17365.8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8682.90元、营养费2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560.16元、交通费2000元、法医鉴定费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62730.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xx公司、罗x国、赵x红共同承担。一审审理中,万x飞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xx公司、罗x国、赵x红连带赔偿万x飞残疾赔偿金68910元、医疗费908.32元、误工费19182.08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6394.03元、营养费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982.26元、交通费2000元、法医鉴定费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47156.6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x国和赵x红均是“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的注册安装员。根据“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的派工单显示,2018年4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华园小学项目的空调安装工作被内部派工至服务人员罗x国,共需安装空调19套,安装服务网点及销售单位均为xx公司。因空调数量较多,罗x国电话联系赵x红一同前来安装,双方根据自己的安装数量向xx公司结算安装费。同日,赵x红和其搭档万x飞、王创一起前往安装工地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万x飞从高处跌落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1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4410.88元均由xx公司垫付。此后,万x飞进行复查,花费复诊费用908.32元。2018年11月8日,万x飞自行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2780元。万x飞家中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万明康(2007年10月18日出生)、万明宇(2013年12月18日出生)。

  一审审理中,xx公司申请对万x飞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于2019年4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万x飞2018年4月8日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3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60天。xx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一审另查明,2018年3月30日,赵x红通过微信与xx公司负责人联系,请其为他的搭档万x飞、王创两人代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发送了两人的照片。2018年4月4日,xx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万x飞、王创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审庭审中,万x飞自述其刚刚报名参加考试,尚未取得制冷与空调作业或高空作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赵x红于2018年3月30日将万x飞介绍给xx公司,由万x飞作为其搭档协助空调安装事宜,xx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为万x飞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认定xx公司默认万x飞作为赵x红的搭档进行空调安装。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华园小学项目的空调由xx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随后安装工作被内部派工至服务人员罗x国,因空调安装一人无法完成,罗x国邀约赵x红,由赵x红带领其搭档万x飞等人共同安装,并按照实际安装空调数量与xx公司进行结算,罗x国、赵x红均未从中赚取差价,不属于分包人,故万x飞、赵x红、罗x国等人均是在为xx公司提供劳务,xx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万x飞受雇于xx公司从事劳务活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xx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万x飞在从事工作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对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xx公司作为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万x飞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万x飞的诉讼请求及证据,一审法院依法核定万x飞的损失为:1、医疗费5319.20元(含xx公司垫付的4410.88元);2、伤残赔偿金68910元(34455元/年×20年×0.1);3、误工费19182.08元(38897元/年÷365天×180天);4、护理费6394.03元(38897元/年÷365天×60天);5、交通费酌定为500元;6、后期治疗费3000元;7、法医鉴定费278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天×4天);9、营养费酌定为18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23996元[23996元/年×(7+13)年×0.1÷2],共计132081.31元。以上损失由xx公司承担70%即92456.92元,因万x飞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xx公司应向万x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上,xx公司应向万x飞支付赔偿款94456.92元,扣除xx公司已垫付的4410.88元,xx公司实际应支付万x飞赔偿款90046.04元。万x飞另主张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万x飞其余超出部分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亦不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万x飞支付赔偿款90046.04元;二、驳回万x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457元由xx公司承担1912元,万x飞自行承担1545元。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一审法院就万x飞与xx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370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xx公司系一家格力电器经销商,销售电器并负责为客户安装。销售及安装流程为:电器售出后负责送货安装,安装人员则通过格力集团统一运营的派单,安排在该平台注册的安装人员接单后负责上门为客户安装。赵x红、罗x国军是该平台在册的安装人员。经赵x红介绍,万x飞与王创二人也欲在平台注册从事格力空调安装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万x飞就本案案涉的空调安装工作是否与xx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xx公司是一家格力电器经销商,其经营范围包括家电销售、安装和维修。作为格力电器经销商,xx公司在出售格力空调后,还附有空调安装的合同义务,须为买方完成空调安装工作。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格力电器经销商的身份看,空调安装是xx公司经营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构成与空调销售互为一体的合同义务。对于空调安装工作,格力集团在空调售出后通过“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进行派单。案涉的银泰御花园小学项目的空调经xx公司售出后,空调安装工作由格力集团通过“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分配给罗x国。xx公司主张其与罗x国、赵x红等人均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罗x国、赵x红虽然运用自己的技能,自带工具完成安装任务,但其与xx公司之间并非单次的定作与承揽关系。空调安装是xx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xx公司需要相对稳定的空调安装团队完成公司经营业务。罗x国、赵x红长期为xx公司提供空调安装劳务,其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与承揽关系短期性、单次性的特征具有本质的区别,对xx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罗x国接到“格力掌上通派工系统”的派单后,因安装量大,一个人无法完成,罗x国邀约赵x红一同完成安装任务。在赵x红提供安装劳务之前,赵x红与xx公司负责人联系,请其为搭档万x飞、王创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后,xx公司申请保险公司修改意外伤害保险团单人员信息,将万x飞修改为被保险人。xx公司的行为表明,该公司知晓万x飞将与赵x红共同完成安装工作,且同意万x飞加入安装队伍,对其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进行保险保障。综合上述分析,万x飞在完成xx公司安装业务的过程中受伤,其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xx公司应当对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元,由武汉xx天天电器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汤晓峰

  审判员 叶 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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