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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代理原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武汉律师网

  蒋x书与高x、李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  号(2016)鄂0104民初3906号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民初3906号

  原告蒋x书,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范正武、杨沫,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李x(高x之妻),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胡x文,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蒋x书与被告高x、李x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高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近两年居住地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701室,本案应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高x居民身份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9-41号1楼1号,被告李x居民身份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220号。湖北省黄石市大智路社区居委会2016年12月8日证明两被告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居住两年,高x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均证实两被告最近两年居住地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701室。符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志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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